发改委等七部门:联合印发《加快成品油质量升级工作方案》
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环保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 局和国家能源局近日联合发布关于印发《加快成品油质量升级工 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方案》要求,各相关部门要 支持炼油企业加快办理升级改造项目审批事项,简化审批流程, 提高审批效率,同时强化对项目建设和成品油市场的监管。据悉, 我国将抓紧启动第六阶段汽、柴油国家(国 VI)标准制定工作, 力争 2016 年底颁布,并于 2019 年实施。
《方案》提出,通过加快改造项目实施,到 2015 年底,主 要保供企业具备国Ⅴ车用汽油 5270 万吨、国Ⅴ车用柴油 6170 万 吨供应能力,加上区域内其他企业及周边地区富余供应能力,充 分保障东部地区 2016 年车用汽油 6400 万吨,车用柴油 5310 万 吨的需求。2016 年底主要保供企业具备国Ⅴ标准车用汽油 11090 万吨、车用柴油 15590 万吨供应能力。与 2017 年国内车用汽油 12900 万吨、车用柴油 12110 万吨的需求量相比,汽柴油总量可 以满足需要,其中汽油略有缺口,柴油相对过剩。通过其他企业 富余产能的调剂,充分保障全国国Ⅴ汽柴油市场需求。2018 年 全国需供应国Ⅴ标准普通柴油约 5200 万吨。在完成国Ⅴ车用汽、 柴油升级基础上,加快主要炼油企业普通柴油升级改造,积极发 挥其他企业的补充作用,确保国内车用和普通柴油市场供应。
根据《方案》,我国将参考国际先进标准并结合我国实际, 加快油品标准制修订步伐,完善标准体系。2015 年 6 月底前发 布新的普通柴油强制性国家标准。尽快发布第五阶段车用乙醇汽 油标准(E10)、车用乙醇汽油调合组分油及生物柴油调合燃料 (B5)标准。尽快修订出台船用燃料油强制性国家标准,力争 2015 年底前发布。
《方案》明确,2016 年 1 月 1 日起,东部地区 11 个省市(北 京、天津、河北、辽宁、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 和海南)全面供应符合国Ⅴ标准的车用汽油(含 E10 乙醇汽油)、 车用柴油(含 B5 生物柴油)。
2017 年 1 月 1 日起,全国全面供应符合国Ⅴ标准的车用汽 油(含 E10 乙醇汽油)、车用柴油(含 B5 生物柴油),同时停 止国内销售低于国Ⅴ标准车用汽、柴油。
2016 年 1 月 1 日起,开始在东部地区重点城市供应与国 IV 标准车用柴油相同硫含量的普通柴油;2017 年 7 月 1 日,全国 全面供应国 IV 标准普通柴油,同时停止国内销售低于国 IV 标准 的普通柴油。2018 年 1 月 1 日起,全国供应与国Ⅴ标准车用柴 油相同硫含量的普通柴油,停止国内销售低于国Ⅴ标准普通柴 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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