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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对“一刀切”!淄博市委、市政府已发文,进一步规范“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08-17  浏览次数:348
核心提示:8月15日,淄博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联合下发《关于做好散乱污企业环境综合整治有关工作的紧急通知》,要求对全市散乱污企业
 8月15日,淄博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联合下发《关于做好“散乱污”企业环境综合整治有关工作的紧急通知》,要求对全市“散乱污”企业要分类施治、联合验收、强化监管,决不能简单采用“一刀切”式停产治理措施。
要严格落实分类整治要求
《通知》提出,要明确“散乱污”分类整治要求。各区县要按照《淄博市“散乱污”企业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淄政办发明电〔2017〕17 号)要求,进一步对辖区内各类“散乱污”企业整治情况进行现场核实,严格落实分类整治措施,确保各类“散乱污”企业切实整治到位。关停取缔类,要依法落实“两断三清”,一律不得恢复生产;限期完善类,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完善手续;治理提升类,按照可持续发展和清洁生产要求,配套完善污染物治理设施,并确保稳定运行,污染物达标排放;搬迁改造类,老厂区要立即实施停产,新厂区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建成并落实各项污染治理措施后方可投入生产。
《通知》强调,凡是被国家、省、市督查或检查到未落实整治要求或弄虚作假的,一律按相关规定从严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要依法依规组织验收和复产验收
《通知》指出,对整治完成验收通过的要依法恢复生产。要求各区县组织环保、安监、消防等部门成立联合工作组,会同各镇(街道)、园区依法依规开展“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验收和复产工作,对已按要求完成环境综合整治,符合验收条件,申请验收的企业或单位,抓紧组织验收,验收通过的,恢复正常生产。限期完善类企业,依法取得环评审批手续,并落实各项污染治理措施后,提出试生产申请,经区县环保部门批复后投入试生产,3 个月内获得环境保护竣工验收手续后,正式投入生产。治理提升类企业,配套完善治理设施后,提出恢复生产申请,经区县联合工作组现场验收合格后投入试生产,试生产3 个月内完成环境保护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正式投入生产。搬迁改造类企业,新厂区严格依法履行环境影响评价手续,获得批复并落实各项污染治理措施后,提出生产申请,经区县环保部门批复后投入生产。环保部强化督查组发现问题的各类企业,问题整改完成后,依法提出验收申请,各区县严格按照环保部销号标准立即组织开展验收,验收通过的企业,恢复正常生产。
《通知》要求,对实际检查中发现的应当予以验收而未验收,或企业已完成整治任务却不准恢复生产等行为,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同时,对未完成综合整治要求,或验收未通过的企业或单位,一律不得恢复生产。要根据验收结果下达限期整改的书面意见,明确告知企业存在的问题和整改方向、完成时限,限期完不成的继续实施停产整治。
要严格强化巡查监管
《通知》要求,各企业要严格落实污染治理主体责任,按照分类整治要求完成治理任务,对弄虚作假、违法生产、偷排偷放、超标排放等违法行为,一经发现,严肃处理。各镇(街道)要充分发挥四级网格员作用,成立专门巡查队伍,每天组织网格员强化对网格内各类企业的巡查监管,保障各类企业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污染物达标排放,发现异常情况要立即上报,并配合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各区县要组织相关部门的专业力量,采取分片包干等形式,加强对企业综合整治工作的指导和服务,严禁采用“一刀切”式停产治理措施。
《通知》强调,综合整治完成达到验收复产条件的,要及时组织验收,严禁推诿拖延等各类懒政怠政行为,全力为企业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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