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山东省委文件
鲁发{2017}21号
中共山东省委 山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十条意见 (2017年9月5日)
鲁发{2017}21号
中共山东省委 山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十条意见 (2017年9月5日)
非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非公有制经济“两个毫不动摇”“三个没有变”的重要论述,支持我省非公有制经济在加快新旧动能转换中实现健康发展,确保在创新发展、持续发展、领先发展中发挥重要支撑作用,现制定如下意见。
一、打造一流营商环境
深化“放管服”改革,精简投资项目报批手续,推行多评合一、合并评审,推进“联合审批”,提高投资便利化程度。实行“多证合一”,推行企业名称登记改革,实施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推广登记全程电子化。推动网上政府服务向基层延伸,实现省、市、县、乡四级政务服务互联网通。加强政策集中公示,提高政策透明和知晓率。落实非公有制企业与国有企业在准入、资金、用地、手续办理等方面享受同等待遇,保障非公有制企业与国有企业公平竞争。鼓励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参与混合所有制改革,除国家规定必须保持国有资本控股的企业外,其他企业可根据实际确定国有股权比例,允许民营资本控股。对参与混改新成立的“四新”(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企业,各级财政3年内予以适当奖励。落实党政领导干部联系非公有制企业制度,建立党委、政府与非公有制企业沟通的制度化平台,着力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切实做到“敢亲”“真清”,及时为非公有制企业排忧解难。严肃查处行政不作为、乱作为、假作为和隐性变相“吃拿卡要”等行为,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统筹产业发展各项扶持资金,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向各类产业功能区和园区等集聚。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示范作用,利用3年时间,支持50个左右产业集群开展转型升级示范行动,对符合条件的支柱、主导产业集群和特色产业集群,每个分别给予3000万元、1000万元和500万元奖励。
二、制定实施投资项目管理负面清单
按照“能免则免,应放尽放”原则,持续推进简政放权。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实行和准备案制,推进核准范围最小化。凡是企业能够自主决定、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以及可以采用事后监管和间接管理方式的投资项目,一律取消核准。按照“非禁即入”原则,在《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基础上,制定投资项目管理负面清单,列出禁止、限制投资的行业和领域,负面清单以外项目一律实行备案,不得已制定规范性文件、印发会议纪要、公布歧视性招标公告等形式为非公有制企业投资增加前置条件。 三、建立健全融资新机制
设立新旧动能转换基金,对所有企业一视同仁给予支持。筹建山东民营联合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实行“市场运作、企业自愿、工商联协调、政府引导”运作模式,帮助民营企业解决融资难题、化解金融风险。鼓励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依法发起设立民营银行,或向省内农商行、城商行、村镇银行投资入股,发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民间融资机构、要素交易市场等地方金融组织。引导企业采取担保公司替代、调整担保人、置换抵(质)押物等方式,有效“破圈”断链。清理以政府、大企业为源头的资金拖欠。对有技术、有市场、有品牌,资金周转暂时困难的拖欠源头企业,引导其统筹运用盘活资产、发行债券和银行信贷等手段化解风险。推广债权人委员会制度,积极防范化解企业债务风险。严肃查处以贷转存、存贷挂钩、借贷搭售等变相提高融资成本,加重企业负担行为。支持民营企业参与设立市级注册资本10万亿元、县级注册资本3亿元以上的大型融资担保机构。支持发展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降低担保费率,由此减少的收益由各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偿。创新质押方式,开展小微企业应收账款质押融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等动产质押融资。合法合规创新“政银保”贷款保证保险业务,对发展前景好的民营企业,放款保险费率、期限以及银行贷款利率浮动水平。积极发挥货币政策工具引导作用,加大对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支农、支小再贷款投放力度,引导金融机构为非公有制经济新旧动能转化提供长期限、低成本的信贷支持。依托山东省融资服务网络平台,实现非公有制经济市场主体融资需求的网上推介常态化。加大直接融资补贴力度,对我省已完成规范化公司制改制,申请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境外资本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IPO)且已被正式受理的企业,按照不超过申请募集规模的千分之二给予最高2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对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按照不超过募集资金的千分之二给予一次性补助,单户企业补助资金不低于10万元,不超过100万元;对我省在齐鲁股权交易中心、蓝海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且进行直接融资的企业,按每户10万元给予一次性补助。培育民营企业发债主体,鼓励发行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集合票据等各类债券,各级财政对承销机构给予奖励。支持发展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四、支持发展“四新”促“四化”项目
聚焦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高端装备、新材料、现代海洋、绿色低碳、数字创意等重点领域,大力发展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促进产业智慧化、智慧产业化、跨界融合化、品牌高端化。实施培育“四新”项目专项行动,全面对接新旧动能转换“项目库”,每年培育一批“四新”企业,对认定的全国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和培育企业,省财政分别奖励200万元、100万元;对认定的全国中小企业“隐形冠军”“独角兽”企业,省财政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0万元;对新评选定的“瞪羚”企业,省财政最高奖励50万元,各级财政给予一定的贷款贴息扶持。加强“四新”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对国家级创新示范基地给予100万奖励;对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在3年孵化期内,没成功培育一家高新技术企业,省财政奖励10万元,每年最高奖励100万元。加大对行业领军和高成长性企业激励力度,对新认定的省级“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和创新企业,各级财政给予50万元奖励。全面落实“创新券”政策。实施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创新竞技行动计划,遴选创新能力强、成长潜力大、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通过科技项目和融资创业大赛全国行业总决赛并获得奖励的,省财政按1:1的比例给予配套支持。加大“互联网+”融合发展投入力度,建立“云服务券”财政补贴制度,支持民营企业“上云”,鼓励参与国家和省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支持民营企业做大做强,对符合新旧动能转换政策、年销售收入首次突破100亿元、500亿元、1000亿元的民营企业,省财政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300万元和500万元。对在我省新设立的符合相关条件的企业总部、地区总部、结算中心或职能型总部机构,省财政一次性奖励500万元。实施品牌培育工程,打造一批国内外知名民营企业品牌。
五、推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实施民营企业规范化公司制改制“三年行动计划”,引导企业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和落实重大事项论证和决策机制、内部制衡和风险控制机制。注重吸收民营企业进入上市企业后备资源库,力争到2019年底全省50%以上的规模和限额以上民营企业完成规范化公司制改制。落实企业改制、兼并重组税收优惠政策,因不动产权利人姓名或名称变更而申请变更登记的,减半收取不动产登记费。改制企业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货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按规定不征收增值税。改制企业承担的相关税费,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金融机构针对改制企业所在行业、所处发展阶段特点,有限给予信贷支持。
六、加强诚信体系建设
大力推进法治政府和政务诚信建设,各级政府要认真履行在招商引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活动中与投资主体依法签订的各类合同,不得以政府换届、领导人员更替等理由违约毁约,因违约毁约侵犯合法权益的,要承担法律和经济责任。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改变政府承诺和合同约定的,要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经行,并对企业和投资人因此受到损失依法予以适当补偿,将政务履约和守诺服务纳入政府绩效评价体系,建立政务失信纪录,健全政府失信责任追究制度和责任倒查机制,加大对政务失信行为惩戒力度。加快建立社会信用标准体系,完善省级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推进信用信息数据共享。建立健全政府部门间协同监管和联合奖惩机制,发挥升级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司系统(山东)和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作用,建立异常信用记录、严重违法失信“黑名单”、市场主体诚信档案,扩大联合惩戒范围和领域,完善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约束机制,对失信企业在项目审批、资金扶持、银行贷款等方面给予联合惩戒,让守信企业在市场中获得更多机会和实惠。
七、合理降低税费负担
实行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和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通报制度,对2016年1月1日以后未及时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可以追溯享受,追溯期最长为3年。继续清理规范涉企收费行为,对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服务收费、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等,实行省、市、县三级收费目录清单制度,分别在各级政府主管部门网站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加强涉企收费监督管理,畅通企业举报渠道,完善查处机制,坚决取缔违规收费项目。推动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厘清职能边界,清理强制企业付费参加的考核、评比、表彰、赞助、捐赠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大用电、用气、用热价格改革,进一步降低企业用能成本。降低用地成本,对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在不低于土地取得成本的前提,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对现有工业项目不改变用途前提下提高利用效率和新建工业项目建筑容积率超过国家、省、市规定部分的,不在增收土地价款。
八、建设高素质企业家队伍
实施企业家素质提升工程,依托国内外知名企业、高校和培训机构,建立省级民营企业人才培训基地,每年选送100名民营企业法定代表人、1000名中小企业高级管理人员、10000名小微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实施分类培训。组建企业家网络学院和培训中心,委托各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开展培训,加大对创业者和初创期小微企业管理者的培训力度。引导非公有制企业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支持引进培养各类专业人才,鼓励大学生到非公有制企业就业创业。扎实做好非公有制企业党建工作,持续推进非公有制企业党的组织和工作覆盖,加大商务楼宇、各类园区、商圈市场和互联网领域组建党组织力度,推动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应建尽建;落实非公有制企业党建工作人员、经费、场所等保障,创新党组织活动方式,把党组织活动与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紧密结合起来;结合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积极稳妥推动将党建工作要求写入非公有制企业章程。深化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理想信念教育实践活动,开展山东省非公有制经济人士优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评选表彰活动,培养造就一批爱国敬业、守法经营、创业创新、回报社会的优秀民营企业家。
九、引导民营企业“走出去”
支持民营企业参与“一带一路”建设,注重对海外投资的真实性合规性审查,引导民营企业参与国际产能和装备制造合作。对资源保障、科研合作、产业链布局、销售网络建设等有利于提升技术水平、优化产业结构、扩大出口的重点项目,省财政继续按相关支出的5%给予最高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支持企业在境外建立资源利用型、农业产业型、商贸物流型、科技研发型园区和产业聚集区,省财政继续给予最高1000万元奖励。对中小企业参加境外展会,取得境外专利、商标注册、产品认证等国际市场开拓活动,按照相关支出最高50%给予财政补贴,属于开拓新兴市场的,补助比例最高到80%,每个企业最高补助50万元。支持民营企业大力发展外贸新业态,争创省级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建立跨境电商综合服务平台和海外仓,积极参与市场采购和旅游购物贸易。鼓励民营企业与跨国公司开展战略合作,各级财政综合运用以奖代补、先建后补、贴息、股权投资、产业引导基金等方式给予支持。对通过建立“走出去”公共服务平台或专业合作联盟,为企业提供涉外法律、税收、投资环境等服务的机构,各级财政给予奖励。落实全国海关通关一体化改革要求,将通关时间压缩三分之一,支持山东中欧国际班列发展壮大,降低企业报关、通关、物流成本。支持企业开展出境加工业务。引导企业积极参与AEO互认合作,充分享受对方国家通关便利措施。 十、提高产权保护精准度
落实平等保护产权的法律制度,坚持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依法打击侵害非公有制企业合法权益的各种违法犯罪行为,确保非公有制经济产权不受侵犯。充分考虑非公有制经济特点,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的界限,防止把经济纠纷当做犯罪处理。对民营企业在生产、经营、融资活动中的经济行为,除法律、行政法规明确禁止外,不以违法犯罪对待。严格遵循法不溯及既往、罪刑法定、在新旧法之间从旧兼从轻等原则,以发展眼光客观看待和依法妥善处理改革开放以来各类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经营过程中存在的不规范问题,严格规范涉案财产处置的法律程序,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对涉嫌违法的企业和人员的财产处置规则,依法慎重决定是否采取相关强制措施。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和处置涉案财物时,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严格区分个人财产和企业法人财产。加强对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的运用和保护,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惩治和打击力度。
二、制定实施投资项目管理负面清单
按照“能免则免,应放尽放”原则,持续推进简政放权。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实行和准备案制,推进核准范围最小化。凡是企业能够自主决定、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以及可以采用事后监管和间接管理方式的投资项目,一律取消核准。按照“非禁即入”原则,在《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基础上,制定投资项目管理负面清单,列出禁止、限制投资的行业和领域,负面清单以外项目一律实行备案,不得已制定规范性文件、印发会议纪要、公布歧视性招标公告等形式为非公有制企业投资增加前置条件。 三、建立健全融资新机制
设立新旧动能转换基金,对所有企业一视同仁给予支持。筹建山东民营联合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实行“市场运作、企业自愿、工商联协调、政府引导”运作模式,帮助民营企业解决融资难题、化解金融风险。鼓励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依法发起设立民营银行,或向省内农商行、城商行、村镇银行投资入股,发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民间融资机构、要素交易市场等地方金融组织。引导企业采取担保公司替代、调整担保人、置换抵(质)押物等方式,有效“破圈”断链。清理以政府、大企业为源头的资金拖欠。对有技术、有市场、有品牌,资金周转暂时困难的拖欠源头企业,引导其统筹运用盘活资产、发行债券和银行信贷等手段化解风险。推广债权人委员会制度,积极防范化解企业债务风险。严肃查处以贷转存、存贷挂钩、借贷搭售等变相提高融资成本,加重企业负担行为。支持民营企业参与设立市级注册资本10万亿元、县级注册资本3亿元以上的大型融资担保机构。支持发展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降低担保费率,由此减少的收益由各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偿。创新质押方式,开展小微企业应收账款质押融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等动产质押融资。合法合规创新“政银保”贷款保证保险业务,对发展前景好的民营企业,放款保险费率、期限以及银行贷款利率浮动水平。积极发挥货币政策工具引导作用,加大对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支农、支小再贷款投放力度,引导金融机构为非公有制经济新旧动能转化提供长期限、低成本的信贷支持。依托山东省融资服务网络平台,实现非公有制经济市场主体融资需求的网上推介常态化。加大直接融资补贴力度,对我省已完成规范化公司制改制,申请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境外资本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IPO)且已被正式受理的企业,按照不超过申请募集规模的千分之二给予最高2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对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按照不超过募集资金的千分之二给予一次性补助,单户企业补助资金不低于10万元,不超过100万元;对我省在齐鲁股权交易中心、蓝海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且进行直接融资的企业,按每户10万元给予一次性补助。培育民营企业发债主体,鼓励发行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集合票据等各类债券,各级财政对承销机构给予奖励。支持发展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四、支持发展“四新”促“四化”项目
聚焦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高端装备、新材料、现代海洋、绿色低碳、数字创意等重点领域,大力发展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促进产业智慧化、智慧产业化、跨界融合化、品牌高端化。实施培育“四新”项目专项行动,全面对接新旧动能转换“项目库”,每年培育一批“四新”企业,对认定的全国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和培育企业,省财政分别奖励200万元、100万元;对认定的全国中小企业“隐形冠军”“独角兽”企业,省财政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0万元;对新评选定的“瞪羚”企业,省财政最高奖励50万元,各级财政给予一定的贷款贴息扶持。加强“四新”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对国家级创新示范基地给予100万奖励;对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在3年孵化期内,没成功培育一家高新技术企业,省财政奖励10万元,每年最高奖励100万元。加大对行业领军和高成长性企业激励力度,对新认定的省级“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和创新企业,各级财政给予50万元奖励。全面落实“创新券”政策。实施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创新竞技行动计划,遴选创新能力强、成长潜力大、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通过科技项目和融资创业大赛全国行业总决赛并获得奖励的,省财政按1:1的比例给予配套支持。加大“互联网+”融合发展投入力度,建立“云服务券”财政补贴制度,支持民营企业“上云”,鼓励参与国家和省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支持民营企业做大做强,对符合新旧动能转换政策、年销售收入首次突破100亿元、500亿元、1000亿元的民营企业,省财政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300万元和500万元。对在我省新设立的符合相关条件的企业总部、地区总部、结算中心或职能型总部机构,省财政一次性奖励500万元。实施品牌培育工程,打造一批国内外知名民营企业品牌。
五、推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实施民营企业规范化公司制改制“三年行动计划”,引导企业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和落实重大事项论证和决策机制、内部制衡和风险控制机制。注重吸收民营企业进入上市企业后备资源库,力争到2019年底全省50%以上的规模和限额以上民营企业完成规范化公司制改制。落实企业改制、兼并重组税收优惠政策,因不动产权利人姓名或名称变更而申请变更登记的,减半收取不动产登记费。改制企业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货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按规定不征收增值税。改制企业承担的相关税费,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金融机构针对改制企业所在行业、所处发展阶段特点,有限给予信贷支持。
六、加强诚信体系建设
大力推进法治政府和政务诚信建设,各级政府要认真履行在招商引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活动中与投资主体依法签订的各类合同,不得以政府换届、领导人员更替等理由违约毁约,因违约毁约侵犯合法权益的,要承担法律和经济责任。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改变政府承诺和合同约定的,要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经行,并对企业和投资人因此受到损失依法予以适当补偿,将政务履约和守诺服务纳入政府绩效评价体系,建立政务失信纪录,健全政府失信责任追究制度和责任倒查机制,加大对政务失信行为惩戒力度。加快建立社会信用标准体系,完善省级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推进信用信息数据共享。建立健全政府部门间协同监管和联合奖惩机制,发挥升级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司系统(山东)和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作用,建立异常信用记录、严重违法失信“黑名单”、市场主体诚信档案,扩大联合惩戒范围和领域,完善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约束机制,对失信企业在项目审批、资金扶持、银行贷款等方面给予联合惩戒,让守信企业在市场中获得更多机会和实惠。
七、合理降低税费负担
实行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和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通报制度,对2016年1月1日以后未及时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可以追溯享受,追溯期最长为3年。继续清理规范涉企收费行为,对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服务收费、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等,实行省、市、县三级收费目录清单制度,分别在各级政府主管部门网站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加强涉企收费监督管理,畅通企业举报渠道,完善查处机制,坚决取缔违规收费项目。推动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厘清职能边界,清理强制企业付费参加的考核、评比、表彰、赞助、捐赠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大用电、用气、用热价格改革,进一步降低企业用能成本。降低用地成本,对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在不低于土地取得成本的前提,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对现有工业项目不改变用途前提下提高利用效率和新建工业项目建筑容积率超过国家、省、市规定部分的,不在增收土地价款。
八、建设高素质企业家队伍
实施企业家素质提升工程,依托国内外知名企业、高校和培训机构,建立省级民营企业人才培训基地,每年选送100名民营企业法定代表人、1000名中小企业高级管理人员、10000名小微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实施分类培训。组建企业家网络学院和培训中心,委托各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开展培训,加大对创业者和初创期小微企业管理者的培训力度。引导非公有制企业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支持引进培养各类专业人才,鼓励大学生到非公有制企业就业创业。扎实做好非公有制企业党建工作,持续推进非公有制企业党的组织和工作覆盖,加大商务楼宇、各类园区、商圈市场和互联网领域组建党组织力度,推动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应建尽建;落实非公有制企业党建工作人员、经费、场所等保障,创新党组织活动方式,把党组织活动与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紧密结合起来;结合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积极稳妥推动将党建工作要求写入非公有制企业章程。深化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理想信念教育实践活动,开展山东省非公有制经济人士优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评选表彰活动,培养造就一批爱国敬业、守法经营、创业创新、回报社会的优秀民营企业家。
九、引导民营企业“走出去”
支持民营企业参与“一带一路”建设,注重对海外投资的真实性合规性审查,引导民营企业参与国际产能和装备制造合作。对资源保障、科研合作、产业链布局、销售网络建设等有利于提升技术水平、优化产业结构、扩大出口的重点项目,省财政继续按相关支出的5%给予最高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支持企业在境外建立资源利用型、农业产业型、商贸物流型、科技研发型园区和产业聚集区,省财政继续给予最高1000万元奖励。对中小企业参加境外展会,取得境外专利、商标注册、产品认证等国际市场开拓活动,按照相关支出最高50%给予财政补贴,属于开拓新兴市场的,补助比例最高到80%,每个企业最高补助50万元。支持民营企业大力发展外贸新业态,争创省级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建立跨境电商综合服务平台和海外仓,积极参与市场采购和旅游购物贸易。鼓励民营企业与跨国公司开展战略合作,各级财政综合运用以奖代补、先建后补、贴息、股权投资、产业引导基金等方式给予支持。对通过建立“走出去”公共服务平台或专业合作联盟,为企业提供涉外法律、税收、投资环境等服务的机构,各级财政给予奖励。落实全国海关通关一体化改革要求,将通关时间压缩三分之一,支持山东中欧国际班列发展壮大,降低企业报关、通关、物流成本。支持企业开展出境加工业务。引导企业积极参与AEO互认合作,充分享受对方国家通关便利措施。 十、提高产权保护精准度
落实平等保护产权的法律制度,坚持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依法打击侵害非公有制企业合法权益的各种违法犯罪行为,确保非公有制经济产权不受侵犯。充分考虑非公有制经济特点,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的界限,防止把经济纠纷当做犯罪处理。对民营企业在生产、经营、融资活动中的经济行为,除法律、行政法规明确禁止外,不以违法犯罪对待。严格遵循法不溯及既往、罪刑法定、在新旧法之间从旧兼从轻等原则,以发展眼光客观看待和依法妥善处理改革开放以来各类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经营过程中存在的不规范问题,严格规范涉案财产处置的法律程序,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对涉嫌违法的企业和人员的财产处置规则,依法慎重决定是否采取相关强制措施。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和处置涉案财物时,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严格区分个人财产和企业法人财产。加强对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的运用和保护,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惩治和打击力度。
附件:《关于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十条意见》分工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