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优化化工园区布局,提升化工园区本质安全水平,促进转型升级、提质增效,加快实现新旧动能转换,10月15日,山东省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了《山东省化工园区认定管理办法》。
《办法》明确,化工园区建成区连片面积在5平方公里以上,或者规划连片面积在8平方公里以上、建成区面积在3平方公里以上。要远离所在城市主城区,不处于主城区主导风向上风向。具有批准时效期内的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价、环境影响评价和规划水资源论证报告。
园区内企业生产、储存装置与学校、医院、居民集中区等敏感点的距离符合国家安全、卫生防护等有关要求,设区的市或县(市、区)政府已编制规划并承诺2020年6月30日前完成搬迁的,视为符合条件。
要具备集中统一的污水处理设施
化工园区污水处理出水水质符合《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9819-2002)一级A标准规定的指标要求及有关地方标准要求。园区入河(入海)排污口的设置应符合相关规定,污水排放不影响受纳及下游水体达到水功能区划确定的水质目标。
化工园区内危险废物安全处置率达到100%。设有集中的安全、环保监测监控系统。按环评批复要求设有地下水水质监测井并正常运行。
当年度没有受环保限批、挂牌督办,以及限期整改未完成等事项。根据规划建设的产业情况和主要产品特性,配备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消防设施和力量。
认定园区总评分应在规定标准以上
园区认定要在满足12个必要条件的基础上,按照《山东省化工园区评分标准》,对园区的规划布局、公用基础设施、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经济发展等方面进行细化赋分,认定园区总评分应在规定标准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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