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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印发16项《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03-07  浏览次数:249
核心提示:环境保护部近日印发《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规定了排污许可证核发程序等内容,细化了环保部门、排污单位和第三方机构的法律
 环境保护部近日印发《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规定了排污许可证核发程序等内容,细化了环保部门、排污单位和第三方机构的法律责任,为改革完善排污许可制迈出了坚实的一步。   
一、面临十万至百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对排污单位实施停业、关闭:  
1.超过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   
2.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的;   
3.通过偷排、
4篡改或者
5.伪造监测数据;  
6.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7.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   
8.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二、面临被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9.依法应当申请排污许可证但未申请;   
10.申请后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   
11.排污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后未申请延续排污许可证;   
12.延续申请未经核发环保部门许可仍排放污染物的;   
13.被依法撤销排污许可证后仍排放污染物的;   
三、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依法责令停产整治:   
14.对于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进行监测,或者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   
15.未按照规定安装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   
16.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   
环保部向京津冀28城市发332封督办函,违法企业不整改将没有退路   
京津冀及周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强化督查自2017年4月8日启动以来,将督查中发现的问题持续公开通报。截至目前,环保部已经向京津冀28个城市发出322封督办函,并附有督办清单。   
环保部明确提出,督办清单要报所在城市的主要领导。同时,环保部在每一次每一封督办函件中均明确告知地方政府,对整改中存在虚报、瞒报问题突出的等将依照《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量化问责规定》提出问责建议。   
环保部强调,眼下距督察结束不足两个月的时间,违法企业不整改将没有退路,而地方政府不及时对违法企业进行处罚,对清单问题进行整改的话或将被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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