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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整治沿海化工园区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06-26  浏览次数:225
核心提示:江苏整治沿海化工园区  记者6月22日获悉,江苏沿海化企已收到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全省沿海化工园区(集中区)整治工作方案
 

江苏整治沿海化工园区

 

  记者6月22日获悉,江苏沿海化企已收到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全省沿海化工园区(集中区)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通知》要求对南通、连云港、盐城三市辖区内所有化工园区及园区内化企进行整治,并同时发布了园区和企业的整治标准。

  《通知》要求,整治工作要提出化工园区的环保、安全等整治标准,逐个园区排查在规划布局、项目管理、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配套等方面的薄弱环节和存在问题,列出问题清单,制定整改措施,限期治理到位。

  同时,《通知》要求对化工园区内化企现状进行逐个排查,重点从产业准入、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技术质量以及土地使用、项目审批备案、施工许可程序和工商登记等方面查清现有化企的现状和问题,分别按照关停、转移、升级、重组对每个企业提出处置意见和实施方案,明确推进时间表。

  整治步骤和时间进度为:部署和排除阶段要在2018年7月底前完成;制定整治方案阶段在2018年8月底前完成;实施全面整治阶段为2018年9月至2019年8月;验收总结阶段为2019年9月。

  《通知》要求,南通、盐城、连云港市及所辖县(市、区)政府要切实担负起主体责任,对达不到整治要求的化工园区坚决落实退出机制,对达不到整治要求的化工企业坚决予以关停取缔。

  此外,《通知》还明确了支持保障举措,把沿海化工园区整治纳入江苏省化工企业“四个一批”奖补政策范围,推进园区内企业退出产能;江苏省有关产业类专项资金对化工园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重点支持,对符合工业企业技术改造综合奖补政策的企业应补尽补;对因化工园区整治而影响地方财政收入的市县,省财政将通过现有财政转移支付给予适当补助。

  同时发布的《沿海化工园区(集中区)整治标准》要求,化工园区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国家级园区安全监管执法人员不少于9人,省级园区不少于5人,安全管理人员应具有相关专业学历和化工安全生产实践经历,或者注册安全工程师数量不低于50%。

  《沿海化工园区(集中区)企业整治标准》明确,区内所有化工生产企业按关停、保留两大类进行分类整治。不属于关停范围的企业予以保留,并按照全省化工企业“四个一批”专项行动有关规定进行整治。其中,关停企业有两个标准:一是对照全省化工企业“四个一批”专项行动规定,对符合“关停一批”6种情形的化企坚决依法依规关停。二是对属于江苏省产业结构调整限制、淘汰和禁止目录中的淘汰类、禁止类技术工艺装备和产品,坚决关停;对安全、环保不达标且风险突出、无法有效控制的化企,坚决关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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