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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门:对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给予保险补偿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05-29  浏览次数:215
核心提示:微信扫一扫:分享财政部、工信部、银保监会日前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入推进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工信部、银保监会日前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入推进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明确进一步完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机制试点工作,助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

依据通知,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是指经过创新,其品种、规格或技术参数等有重大突破,具有知识产权但尚未取得市场业绩的首台(套)或首批次装备、系统和核心部件等。其中,“首台(套)”是指用户首次使用的前三台(套)装备产品;“首批次”是指用户首次使用的同品种、同技术规格参数、同批签订合同、同批生产交付的装备产品。同时,部分关键零部件和小型关键装备覆盖范围扩展到用户在首年度内(即从用户首次购买之日至当年12月31日期间)购买使用的同品种、同技术规格参数的装备产品。

申请列入《目录》的重大技术装备产品须具备以下条件:符合国家工业转型升级要求,且为当前国民经济建设和国家重大工程急需的装备产品;节能、节材、环保效果突出,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首次进入市场阶段,尚未取得市场化业绩。

通知称,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机制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决定性作用,由中央财政对符合条件的投保企业给予适当额度保险补偿,利用财政资金杠杆作用,强化保险的风险保障功能,降低用户风险,并引导培育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市场,加快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研发应用。

通知明确,中央财政对符合条件的投保企业按照实际投保费率不超过3%及实际投保年度保费的80%给予保险补偿。保险期间应连续不间断,保险补偿期间按保险期限据实核算,不超过3年。

通知还称,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结合当地产业基础、行业特征,因地制宜制定地方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政策,并做好与国家政策的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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