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江沿岸1千米内不得新建化工及造纸项目
近日,武汉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召开《武汉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办法》颁布新闻通气会。该《实施办法》将于9月1日开始施行。其中明确:长江、汉江沿岸1千米范围内不得新建化工、造纸等项目;长江、汉江沿岸15千米范围内不得在园区外新建化工项目。
《实施办法》规定,市、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行政责任人,其他有关责任人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要完善环境保护目标考核方法;形成环境保护约谈机制,实行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
《实施办法》提出鼓励创新的措施:在合规排污的前提下,生态环境部门可与排污者签订污染防治协议,使企业可主动参与排污治理;市、区人民政府可采取财政、税收、价格、政府采购、信用评价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鼓励支持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开展环境污染治理活动。
《实施办法》还对饮用水水源保护、河道采砂、船舶港口污染防治等方面进行了专门规定;并对大气、噪声、土壤、农业面源等污染防治和危险废物环境防治进行了补充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