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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修改涉硝排放相关标准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08-22  浏览次数:229
核心提示:山东省生态环境厅日前发布公告,决定不再执行此前发布的《关于严格执行山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通知》中部分涉硝排放标准。据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日前发布公告,决定不再执行此前发布的《关于严格执行山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通知》中部分涉硝排放标准。

据悉,《通知》发布后,引起社会广泛关注。该省生态环境厅经认真研究,认为环保技术的使用和推广应由市场和标准决定,《通知》中“各类锅炉、炉窑等排放NOx的设施,禁止新上经实践检验效果不满足要求的臭氧氧化脱硝技术设施。已采用臭氧氧化技术脱硝的,应于2020年11月1日前逐步完成脱硝技术改造,以满足排放要求”的规定,将不再执行。

对于在该省使用臭氧氧化法脱硝工艺的,该省提出,应当达到以下要求:

一是应采用自动控制手段精确控制臭氧和氮氧化物最佳混合比例,提高烟道密闭性,严格防止臭氧逃逸。

 

二是对臭氧氧化脱硝工艺过程中形成的亚硝酸盐和硝酸盐进行有效收集处理,禁止直接排入环境水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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