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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把秋冬季攻坚行动与停产停工划等号不符合实际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09-23  浏览次数:195
核心提示:目前《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9-2020 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正在向相关部门、地方、专家等征求意见。待攻坚行动方

目前《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9-2020 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正在向相关部门、地方、专家等征求意见。待攻坚行动方案正式印发后,生态环境部将向社会发布通报。

目前《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9-2020 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尚未正式发布,生态环境部强调,最近个别自媒体把秋冬季攻坚行动和停产停工划等号,这是不符合实际的。

2019年9月20日,生态环境部新闻发言人刘友宾在9月份例行新闻发布会上谈及今年秋冬季污染防治方案时介绍,近年来,在社会方方面面的共同努力下,我国大气环境质量整体上呈现出稳中向好、持续改善的态势。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重点区域秋冬季期间大气环境形势依然严峻,已经成为影响我国大气环境质量的主要矛盾和突出短板。

“今年秋冬季,我们将继续按照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有关要求,联合有关部门和地方开展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刘友宾表示,攻坚行动总体的思路是要继承过去一些行之有效的经验和做法,聚焦影响秋冬季区域环境空气质量的主要矛盾和关键问题,立足于产业结构、能源结构、运输结构和用地结构调整优化,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强调标本兼治、综合施策,同时强化组织保障,严格监督执法,确保责任落实,有效改善秋冬季空气质量。

据悉,目前《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9-2020 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正在向相关部门、地方、专家等征求意见。待攻坚行动方案正式印发后,生态环境部将向社会发布通报,同时指导重点区域各城市依法治污、精准治污、科学治污,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对于去年秋冬季已经达标的城市,今年目标和措施是否会与没达标城市有所区别?刘友宾表示,2019-2020年秋冬季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是按照巩固成果、稳中求进的总要求科学设定的,充分考虑延续性、公平性与可达性。一是考虑上个秋冬季PM2.5浓度值,浓度值高的目标相应高。二是考虑过去两个秋冬季累计下降幅度,降幅小的目标相应高。三是对于去年PM2.5年均浓度达标的城市进行豁免,不设置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对秋冬季PM2.5浓度较低的城市,要求其巩固成果。

值得一提的是,生态环境部近期通报称,2019年8月29日生态环境部组织调查组赴山东省临沂市开展明查暗访发现,临沂市兰山区大气污染治理工作平时不作为,等到要考核问责时就急功近利搞“一刀切”,辖区部分街镇餐饮企业大面积停业,400余家板材企业被迫集中停产,25家货运停车场除1家兼顾公交车停放而正常运营外,其余全部停业整顿,严重影响当地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社会影响恶劣,群众反映强烈。

针对治污“一刀切”的问题,刘友宾表示,平时不作为、急时“一刀切”是典型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表现,既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公信力和合法合规企业正当权益,也危害生态环保工作的正常开展,违背生态环保工作的初心和使命。对此,人民群众深恶痛绝,生态环境部一直以来态度鲜明、坚决反对。

对此,自9月1日起,生态环境部开展了为期三个月的专项整治行动,重点解决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问题不闻不问、敷衍整改等平时不作为行为,同时坚决纠正一些地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存在的不分青红皂白的“一刀切”行为。其中,9月4日通报的临沂“一刀切”问题,就是在专项行动中发现的反面典型。生态环境部已要求当地立即整改,汲取教训、举一反三,依纪依法严肃问责。

刘友宾强调,与去年相比,今年攻坚行动措施将更加强调依法依规,其中就包括坚决反对“一刀切”。方案中,强制性错峰生产、大范围停工停产等要求一律没有涉及,坚决反对“一律关停”“先停再说”等敷衍应对做法,严格依法依规。最近个别自媒体把秋冬季攻坚行动和停产停工划等号,这是不符合实际的。

据了解,生态环境部下一步将继续紧盯不放“一刀切”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严肃追责,绝不姑息。同时也将保持定力,坚持严格执法、依法办事,履职尽责,督促平时不作为的地方和部门切实加强日常监管,从源头上解决急时“一刀切”问题,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和守法企业的正当权益。

此外,生态环境部自然生态保护司司长崔书红在新闻发布会上还表示,我国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已经完成阶段性目标任务。今年年初,自然资源部和生态环境部共同决定部署开展生态保护红线评估工作,目前,各省正在两部委指导下推进,已经完成初评的几个省结果表明,评估不会对生态保护红线划定结果产生大的影响,生态保护红线总体格局不会发生变化。

“现实中,一些地方认为生态保护红线是‘禁区’,是‘无人区’,任何项目都不能上,搞‘一刀切’。这种想法是片面的,不正确的。”崔书红指出。

崔书红表示,中办国办印发的《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明确,“生态保护红线原则上按禁止开发区域的要求管理。”“因国家重大基础设施、重大民生保障项目建设等需要调整的,经省级政府组织论证,提出调整方案,经有关部门审核,报国务院批准。”这里,禁止开发区域管理要求是指在国土空间开发中禁止进行工业化城镇化开发。对于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项目,经过严格的审批是允许在红线中实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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