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省政府发布了《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油气全产业链开放发展的实施意见》。
《实施意见》主要包括即推动油气全产业链开放发展、加强海陆内外联动合作推动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加强自贸试验区建设要素保障、做好组织实施等四个方面的内容。
加快推进石化产业转型升级方面:确保二期项目2020年底建成试运行,推动新增140万吨/年乙烯列入国家石化产业布局规划方案。加快谋划三期项目,开展相关规划修编,争取列入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和《石化产业规划布局方案(修订版)》。在金塘布局省级石化产业配套园区。力争到2025年,绿色石化基地工业产值达到8000亿元。打造高端绿色石化产业链。推进国际化招商,引进国际知名石化企业参与炼化一体化项目建设,提高化工下游精深加工项目比重.
推进完善油气全产业链方面:推进天然气接收(登陆)中心相关项目规划和建设工作,将六横天然气接收站项目列入省能源发展“十四五”规划,并争取列入国家天然气发展“十四五”规划。力争到2025年,天然气接卸能力达到3000万吨。制定出台油气管网专项规划,创新油气管网第三方运营机制。加快推进舟山至宁波油品管线建设,联通全省管网,适时接入国家管网。推动黄泽山等重大油品储运项目与周边炼化项目管网联通。吸引石油富集国、大型贸易企业在自贸试验区储油。实施船用天然气加注业务试点,制定加注管理办法,探索开展在岸加注、港口槽车加注和移动加注等业务。探索商业储备与国家储备转换机制,推动出台商业代储支持政策,支持民营企业、外资企业参与战略储备。力争到2025年,油品储存能力达到4000万立方米,油气年吞吐量超过1.4亿吨。
3月31日,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支持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油气全产业链开放发展的若干措施》,《实施意见》是贯彻落实的具体体现。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油气全产业链开放发展的实施意见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油气全产业链开放发展若干措施的批复》(国函〔2020〕32号)精神,推动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全面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实现高质量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推动油气全产业链开放发展
(一)引进油气贸易国际战略投资者。积极引进国际交易所和油气行业巨头、世界500强企业参与自贸试验区建设。持续举办世界油商大会,打造具有国际影响力的招商引资主平台。力争到2025年,累计引进外资企业1000家以上,实际利用外资达到15亿美元。招引国内油气贸易相关的中央企业、地方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在自贸试验区集聚,推动设立分支机构和功能性总部等。支持借助省驻外商务代表处等机构开展境外招商。力争到2025年,累计新设企业50000家,其中油气企业12000家。
(二)加快推进石化产业转型升级。确保二期项目2020年底建成试运行,推动新增140万吨/年乙烯列入国家石化产业布局规划方案。加快谋划三期项目,开展相关规划修编,争取列入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和《石化产业规划布局方案(修订版)》。在金塘布局省级石化产业配套园区。力争到2025年,绿色石化基地工业产值达到8000亿元。打造高端绿色石化产业链。推进国际化招商,引进国际知名石化企业参与炼化一体化项目建设,提高化工下游精深加工项目比重.
(三)推进完善油气全产业链。推进天然气接收(登陆)中心相关项目规划和建设工作,将六横天然气接收站项目列入省能源发展“十四五”规划,并争取列入国家天然气发展“十四五”规划。力争到2025年,天然气接卸能力达到3000万吨。制定出台油气管网专项规划,创新油气管网第三方运营机制。加快推进舟山至宁波油品管线建设,联通全省管网,适时接入国家管网。推动黄泽山等重大油品储运项目与周边炼化项目管网联通。吸引石油富集国、大型贸易企业在自贸试验区储油。实施船用天然气加注业务试点,制定加注管理办法,探索开展在岸加注、港口槽车加注和移动加注等业务。探索商业储备与国家储备转换机制,推动出台商业代储支持政策,支持民营企业、外资企业参与战略储备。力争到2025年,油品储存能力达到4000万立方米,油气年吞吐量超过1.4亿吨。
(四)提升油品流通领域市场化配置能力。赋予符合条件的企业成品油、燃料油出口和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资格和配额。力争到2025年,外贸进出口额增长至3500亿元。支持自贸试验区构建成品油内贸分销网络。加快省内综合供能服务站建设布局,打造自贸试验区成品油产供销体系,完善成品油流通领域事中事后监管模式。力争到2025年,实现油品贸易额6000亿元。
(五)健全船用低硫燃料油供应市场。完善燃料油出口退税等政策体系,鼓励优质企业开展船用燃料油生产、混兑、加注、贸易等业务。支持与上海、江苏部分港口国际航行船舶供应作业资质互认。力争到2025年,船用燃料油加注量突破1000万吨。制定自贸试验区大宗商品物理混兑管理办法。依托数字化手段实现油品进出保税罐全流程监管,推进油品混兑调和加工基地建设。推动大宗货物数量重量鉴定模式改革。引进国际知名矿石生产商和贸易商开展混配矿加工业务,建设亚太铁矿石分销中心。力争到2025年,铁矿石混配量达到2200万吨。
(六)支持航运业务创新发展。
支持在锚地开展船舶供应业务,大力发展锚地综合海事服务。试行国际船舶保税货物分送集报模式,探索开放式申报、验证式监管等监管方式。推动长三角国际海员临时出入境许可互认,率先实现长三角港口间数据复用、监管互认、流程简化。力争到2025年,实现外轮供应货值60亿美元。支持以舟山江海联运服务中心为载体,推动自贸试验区海运、空运、铁路运输信息共享。加强与沿江沿海港口对接,大力拓展铁矿石、粮油等江海联运市场。支持开展天然气罐箱、槽车等多式联运工作。
在拟建的浙江省海上智慧管控平台中增加到港船员保障功能。推进国际海员俱乐部建设,设立国际海员免税商品采购中心。优化港口、锚地、燃料油加注作业区等区域通信网络。搭建涉港涉航船员转岗服务平台,建立外派船员实习生培训基地。吸引海内外船东、大型船员服务管理企业落户。研究推进中国船员工资结算中心和社会保险缴纳中心建设工作。加快海事服务专用锚地功能布局与监管创新,加快建设综合海事服务锚位、岸基服务站及相关基础设施,重点推进北部港区锚地规划建设。进一步优化锚地开放流程。推进建立海事服务配套设施设备共建共享机制。
(七)加快大宗商品期现市场联动发展。推进与上海期货交易所等合作,建设大宗商品期现一体化交易市场。推进数字化交易平台建设。支持与上海期货交易所合作开展保税商品转让登记试点。建立油气等大宗商品现货交易标准仓单业务模式。制定自贸试验区大宗商品现货交易市场管理办法。研究与国内有对应品种的期货交易场所开展仓单互认、互挂、互换、分拆。加快打造油气指数体系,不断提升燃料油价格指数的国际影响力。探索引入国内外金融机构和行业内企业到自贸试验区大宗商品交易市场开展交易。力争到2025年,以油气为主的大宗商品交易额突破2万亿元。建立自贸试验区新设交易品种备案绿色通道。整合全省天然气管线、贸易优势,打造天然气交易平台。条件成熟时向化工材料、粮食、远洋水产品等大宗商品现货交易拓展。
(八)提升大宗商品跨境贸易金融服务与监管水平。
支持开展油品贸易跨境人民币结算便利化试点。建立油品贸易跨境人民币结算优质可信企业白名单,支持白名单内企业凭支付指令直接办理油品贸易跨境人民币结算。支持金融机构为优质可信企业办理本外币跨境融资相关业务,探索开展油品贸易企业本外币结算资金按实际需求进行兑换,拓宽油品贸易企业本外币结算资金使用渠道。力争到2025年,跨境人民币结算额突破2020亿元。在自贸试验区开展本外币合一账户试点。允许非投资性外资企业在真实合规的前提下,按实际投资规模将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或结汇所得人民币依法用于境内股权投资。支持开展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试点,推动以人民币进行大宗商品贸易结算的相关国家机构投资者先行先试。
加强与国家有关部委的数据信息共享,建立企业、银行、政府部门和交易平台之间信息共享的第三方油品仓单公示系统。支持参照国际惯例探索开展油品转口贸易跨境人民币结算。允许银行将提单、仓单、无提单放货保函等单据作为油品转口贸易真实性审查的依据。建立油品转口贸易数据监测和事中事后监管模式。推动企业以自贸试验区内交易场所结算单作为银行清算依据。鼓励保险公司探索为油气产业提供风险保障,积极引进民营信用保险机构总部。争取各类金融机构落户自贸试验区,争取国内外大型企业在自贸试验区设立功能性金融机构平台。鼓励商业银行加大对自贸试验区大宗商品企业信贷支持力度。支持融资租赁、商业保理、融资担保等供应链金融产业发展,引导异地经营企业回流。争取符合条件的融资租赁公司通过上市挂牌、发行债券等方式拓展融资渠道。支持设立民营金融租赁公司和民营银行。
(九)实施有利于油气全产业链发展的财税政策。对照国际通行税收政策,探索研究有利于油气全产业链发展的财税政策。加大省级财政支持力度,支持国际船舶供油业务发展和石油、天然气仓储项目建设。争取将作为国际船舶燃料的天然气纳入保税政策范围,明确保税天然气监管程序及操作流程。积极争取免征浙江国际油气交易中心在交易过程中产生的印花税。
(十)加强信息互联互通。推动舟山江海联运服务中心公共信息平台与浙江省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信息交换。推进海上智控平台和综合治理体系建设,建立海上交通联合指挥调度中心,搭建口岸联检单位综合应用平台和数据共享中心。推进建设安全便利的国际互联网数据专用通道,探索打造“数字海岛”。构建国际海事服务电子商务平台,推动北斗系统应用,打造海事服务互联网生态圈。加快国家智慧海洋试点示范工程建设,推动数字技术和海洋产业深度融合,谋划发展海洋电子信息产业,加快推进浙江省智慧海洋大数据中心建设。选择合适区域布局一批知识密集型产业。
(十一)加强海洋开发与生态保护。
打造沪浙海上合作示范区,争取将小洋山北侧纳入洋山特殊综合保税区拓展范围。建设临港先进制造业基地,对符合条件的修船企业修船装备和生产工艺改造升级给予专项资金和技术支持,争取以个案审批形式支持在综合保税区内开展保税再制造业务,争取对“两头在外”船舶维修实行保税监管。建设国家健康旅游基地,有序推动前沿医疗技术临床试验和产业转化。加快海洋旅游产业发展。
切实加强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加强安全监管和应急救援能力建设,建立海陆联动的综合应急救援体系,加大对应急救援设施设备等的资金支持。建设完善省级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基地,对救援设备、物资、监测检测等公共设施设备建设和基地运营给予资金支持。推进远洋渔业产业提升、渔船更新改造等,大力发展现代化海洋牧场。鼓励远洋捕捞水产品回运,支持发展深远海养殖。放开从第三国上船的外籍远洋渔业船员限制,允许其持国际海员证从自贸试验区登岸,限时限地转道回国。
二、加强自贸试验区建设要素保障
(一)优化自贸试验区管理体制机制。赋予自贸试验区省级经济管理权限,除确需省级有关部门统一协调管理的事项外,原则上授权或委托自贸试验区相关部门依法行使。原则上全省重大改革举措优先在自贸试验区先行先试,省内实施的省级改革试点相关政策普遍适用自贸试验区,国家级改革试点经验优先向自贸试验区复制推广。支持自贸试验区按照“政策从优”原则适用我省今后出台的各类政策。探索开展法定机构治理模式试点,创新实施与市场化接轨的财政管理、人事薪酬等制度。
(二)加强资源要素保障。进一步完善自贸试验区资源性要素配置的省级统筹机制,对重大项目建设涉及的新增用地计划指标予以倾斜支持;对涉及的污染物排放、温室气体排放、能源消耗、用电用煤等要素指标争取予以单列。加大用海用岛支持力度,重点保障绿色石化基地、黄泽山油品储运基地整岛开发相关建设。充分发挥政府产业基金引导作用,组建定向基金或采取直投方式,吸引社会资本投资重大产业项目。对符合条件的自贸试验区企业发行债券给予倾斜支持。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前提下,适度提高自贸试验区工业、研发用地容积率。实施高级研修和急需紧缺人才培训项目,为自贸试验区建设提供重要技术支撑的事业单位可适当提高专业技术中级、高级岗位结构比例,支持省级重大人才工程、基地和载体等向舟山市倾斜。推动省内医院与国际知名机构在自贸试验区合作建设国际医院。在科技平台载体、重点研发项目等创新要素竞争性分配中,对符合条件的自贸试验区企业给予优先支持。支持建设省级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并给予经费支持。
(三)构建便捷交通网络体系。加大重大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力度,加快推进甬舟铁路和甬舟高速公路复线开工建设,争取沪舟甬跨海通道列入国家专项规划。加快推进舟山机场改扩建工程,加密舟山至国内重要城市航班,拓展至国内重要旅游城市航线,积极推动舟山机场对外开放,谋划布局地区航线和至佛教国家航线,给予航线补助。提升自贸试验区危险货物集疏配套能力,合理规划运输通道。
(四)优化营商环境。深入开展“最多跑一次”改革,高质量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全覆盖,探索建设国际投资“单一窗口”。建设国家大宗商品储运产业计量测试中心。创新大宗商品标准体系,加快完善油气领域认证、计量、检测、仲裁等相关标准。对接国家知识产权运营公共服务平台,探索设立自贸试验区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优化法治环境,完善仲裁、调解、诉讼等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三、做好组织实施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提高思想认识,在投资、贸易交易、财税金融、交通运输、港口通关、科技人才、资源要素保障等重点领域出台专项支持政策。省级有关部门要建立重点项目联系机制,省政府自由贸易试验区工作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至少联系一个重点项目。加快推进自贸试验区创新政策在宁波等符合条件的地区复制推广。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加强对本意见实施情况的跟踪分析,建立工作推进时间表,各项改革任务原则上2020年底前落地实施,2025年3月底前完成。
浙江省人民政府
2020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