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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2020年阶段性完成化工园区认定;禁止新增化工园区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10-12  浏览次数:409
核心提示:近日,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济和信息化厅、生态环境厅、应急管理厅联合发布了《加快推进浙江省长江经济带化工产业污染防治

近日,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济和信息化厅、生态环境厅、应急管理厅联合发布了《加快推进浙江省长江经济带化工产业污染防治与绿色发展工作方案》,自2020年10月25日起施行。

根据方案,到2020年,重点关停搬迁一批城市建成区、城镇人口密集区及各类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域的化工企业,阶段性完成化工园区认定。到2025年,通过集聚小散企业、消减危重企业、培育示范企业,产业结构优化调整和转型升级取得明显成效,行业绿色发展水平逐步提高,化工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

方案强调,禁止新增化工园区,禁止在化工园区(化工集聚区)外新建、扩建化工高污染项目,限制化肥、电石、烧碱、聚氯乙烯等高污染过剩行业新增产能,限制高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化工类建设项目,禁止新建淘汰限制类项目。

方案提出,编制实施浙江省化工产业发展规划,理顺各地产业发展链条,形成区域间产业合理布局和上下游联动机制。落实国家石化项目布局要求,推动舟山绿色石化基地项目建设。

方案要求,2020年底前,建立健全化工园区(化工集聚区)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实施分类管控。经充分评估论证,具备扩容条件的保留化工园区(化工集聚区)可适当扩容。对不符合要求的,取消化工园区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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