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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力推新建化工项目“减量替代”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06-28  浏览次数:286
核心提示:山东力推新建化工项目减量替代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日前印发《关于加强两高项目管理的通知》,规定对六大高耗能行业中的炼化、焦
山东力推新建化工项目“减量替代”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日前印发《关于加强“两高”项目管理的通知》,规定对“六大高耗能行业”中的炼化、焦化、甲醇、氮肥、醋酸、氯碱、电石、沥青防水材料等八类化工项目,严格实施产能、煤耗、能耗、碳排放、污染物排放减量替代制度。

这是山东省今年严控“两高”项目的第三个文件。今年1月,山东省发改委印发《关于迅速开展“两高一资”项目核查的通知》;5月19日,山东省发改委、工信厅等9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开展“两高”项目梳理排查的通知》。与上述两个文件相比,本次通知新增碳排放减量替代要求,并要求严格控制项目审批、加强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强化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通知规定,在产能减量替代方面,炼化项目不低于1∶1.5,焦化、电石、氯碱项目不低于1∶1.25,氮肥项目不低于1∶1.05。在煤耗减量替代方面,所有“两高”耗煤项目减量替代比例不低于1∶1.2,兰炭不作为替代源。在能耗减量替代方面,炼化项目减量替代比例不低于1∶1.5,焦化、电石、甲醇、氮肥、醋酸、氯碱、沥青防水材料项目不低于1∶1.2。在碳排放减量替代方面,炼化项目减量替代比例不低于1∶1.5,焦化、电石、甲醇、氮肥、醋酸、氯碱、沥青防水材料项目不低于1∶1.2。在污染物排放减量替代方面,上一年度空气质量年平均浓度不达标的城市,水环境质量未达到要求的县市区,新建“两高”项目减量替代比例不低于1∶2;细颗粒物(PM2.5)年平均浓度不达标的城市,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挥发性有机物均按不低于1∶2的比例替代;达标的实行等量替代。减量替代来源应当可监测、可统计、可复核,否则不得作为替代来源。

该省同时要求,各地在核准或备案“两高”项目时,要严格审查是否符合产业政策、产业规划、“三线一单”、规划环评要求,是否依法依规落实产能置换,不符合或未落实的,一律不予核准或备案。新建“两高”项目,应当使用行业先进技术工艺、绿色节能技术设备,提高能效水平,减少碳排放和污染物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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