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发布通知,对贯彻落实《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总监制度实施办法(试行)》作出进一步要求。
通知要求,年底前,全省矿山、金属冶炼、运输、建筑施工、粉尘涉爆单位,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使用危险物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单位,以及企业和从业人员达到一定规模和数量(含下属子公司、分公司从业人员)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要实现安全总监应配尽配、配齐配强;应设而未设,及安全总监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山东省要求,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安全生产;安全总监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专项分管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
其中,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安全总监实行委派制,接受企业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双重领导;涉及多行业生产经营的,人员设置应聚焦主责主业。非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安全总监由企业提出人选,征得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同意后,经考核合格后任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总监的任免,要书面报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应急管理部门。
安全总监必须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设置的安全总监,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粉尘涉爆单位和从业人员300人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总监的考核参照执行。安全总监应接受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定期开展的形势政策教育和业务知识培训,提升安全管理能力。
山东省政府安委办明确,安全总监制度落实情况纳入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执法检查内容并加大执法力度,年底前,对未按规定设置安全总监等违法行为,依法进行立案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