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等三部门日前印发《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就危险废物转移活动的监督管理制定了更加完善的细则。这也是20多年来,相关部门首次对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进行重新修订。
能源的开采、运输及生产中产生的废酸、废碱、重金属、废有机溶剂、废油等均是危废的主要来源。相较于普通废物,它们具有明显的危险特性和环境影响,因此需要专门进行收集和处置。
在业内人士看来,危废的转移环节是违法行为的高发地,也是危废管理的重中之重。此次新的《管理办法》出台,旨在进一步杜绝危废处置中的违法犯罪行为,是推动危废行业精细化管理的有力举措。
转运环节违法行为多发
据了解,危废转运环节由于隐蔽性强,监管难度大,任意倾倒和不合法处置行为时有发生,对土壤、水、生态环境造成较大影响。
今年10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举行联组会议,就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执法检查报告进行专题询问,生态环境部部长黄润秋就提到危废转运环节违法行为多发的问题。
黄润秋指出:“近年来不断加强对涉危废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从去年以来,在打击涉危废违法犯罪行为方面,生态环境部联合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开展了联合执法行动。两年下来,共查处9600多个案件,罚款8个多亿元。”
今年下半年,生态环境部集中公布了第三批10个打击危废违法典型案例,其中就包括非法收集废矿物油涉嫌非法处置危废案,跨省非法转移、倾倒、处置危废案,非法收集转移废矿物油案等。
记者注意到,在此次新的《管理办法》中,三部门明确了危废转移相关方的一般责任,增加了移出人、承运人、接受人、托运人责任,细化了从移出到接受各环节的转移管理要求,并明确指出,跨省转移危废的,应当向危废移出地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十年后三部门联合发布《管理办法》,这次修订针对危废转移的管理规范力度空前,各细致环节都得到进一步的明晰,加大了执法力度、精准度、透明度,对危废的全流程、信息化管理有了进一步的要求;打通了各部门协同管理,使得今后的危废管理更容易落地,有依据、有抓手、有力度。”E20环境平台固废产业研究中心首席行业研究员潘功对记者表示。
“就近原则”落实有难度
值得注意的是,为了进一步降低转移环节的环境风险,新的《管理办法》明确提出,危废转移应遵循就近原则。
生态环境部有关负责人指出:“危险废物长距离转移不利于环境监管,环境风险高,涉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案件多发生在这一环节;危险废物大规模、长距离转移还将大幅增加大气污染物排放和碳排放。”
但在多位受访者看来,在危废处置中,经济成本往往是企业考虑的第一要素,就近处理因此并不那么容易实现。
“所谓转移,一方面可能是因为本地消纳不了,需要转运到别的地方消纳;另一个重要原因可能是因为本地处置价格太高,处置价差相对于运输成本在有利可图的情况下,就形成了转移需求。目前大部分的转移都是基于成本考量。”潘功指出,“危废的转移是基于商业思考的商业行为,而危废的长距离运输必然带来高监管难度、高环境风险、高违法可能。不仅仅是跨省转移,省内转移在无需像跨省转移一样严格的审批情况下,同样存在高风险。到底什么样的转移才是必要的,是需要从市政管理角度而非市场商业角度来考虑的。”
首创环境危废产业部总经理苗浩也表示:“比如东部工业发达省份的某些种类危废处理价格偏高,但西南、西北地区就相对较低,一般能低1000—2000元/吨,所以企业就有动力长距离转运。距离更长的话,安全与环保风险肯定也更大。从管理规范的角度看,需要就近原则,但危废处置是一个比较市场化的行为,除非有强制的行政命令,比如严禁跨省转运,否则价格就是企业首要考虑的因素。”
信息化管理需进一步完善
生态环境部有关负责人指出,下一步将以贯彻落实《管理办法》为抓手,加强危废全链条、全过程环境管理。“进一步完善国家危险废物环境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危险废物产生、收集、转移、利用、处置等全过程环境管理信息化,进一步提升危险废物环境监管和服务能力。”
据了解,针对危废转移环节违法犯罪行为多发的问题,相关部门一直在加大信息化监管力度。“十三五”期间,相关部门已通过电子联单与信息化系统连接的方式,把全国40多万家产废单位、5000多家危废经营单位都纳入到信息化监管系统。
黄润秋表示,下一步要把“一张网”延伸为“一张图”,实现可视化监管。“从产废单位出来以后,转运一直到处置是怎么流转的,车怎么走的,这个监管在技术上还是能做到的。所以我们想把‘一张网’上升到‘一张图’,继续加强危险废物的监管,不留死角。”
“危废行业整体的信息化管理布局目前已经有了长足的进步,各省均建有危废信息管理平台。但各级平台之间的对接目前还不通畅,在责权划分、信息共享、企业参与积极性或强制性等问题上还需要进一步沟通与完善。”潘功说,“信息化是管理的抓手,就像一张网,需要形成连通的闭环,需要越织越密,隔断的、片段的、百密一疏的网都很难发挥其应有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