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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公告《合成氨行业规范条件》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3-10-27  浏览次数:182
核心提示:10月19日,工信部公告《合成氨行业规范条件》(简称《规范条件》),并将于今年10月31日起施行。《规范条件》包括质量、技术和装备

1019日,工信部公告《合成氨行业规范条件》(简称《规范条件》),并将于今年1031日起施行。《规范条件》包括质量、技术和装备,节能降碳和资源综合利用,环境保护和清洁生产等8个部分24条具体内容,旨在引导合成氨行业加快转型升级步伐。

在节能降碳和资源综合利用方面,《规范条件》鼓励企业建立能源管控中心,开展能源管理体系第三方认证。同时强调企业不应使用高硫石油焦作为合成氨生产原料,单位产品合成氨生产原料、能源和水消耗应符合相关要求。鼓励企业对标工业重点领域能效标杆水平,加强节能降碳技术改造。

此外,《规范条件》还要求合成氨企业制定碳减排方案,以煤为原料的企业,单位合成氨产品二氧化碳排放量不高于4.2吨;以天然气、焦炉气为原料的企业,单位合成氨产品二氧化碳排放量不高于1.8吨。

针对环境保护和清洁生产,《规范条件》提出,新建、改扩建合成氨项目应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合成氨企业应依法申请和取得排污许可证,并通过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等。

河北正元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赵艳平告诉记者,此次出台的《规范条件》相较于以往阶段性出台的管理条例更加全面、细化和严格,既有利于在产企业的提级改造,也提高了新建企业的门槛。

赵艳平强调,《规范条件》不允许企业再使用已淘汰装置,必须应用高效低能耗设备。如要求以优质无烟块煤和非优质无烟块煤、型煤为原料的企业的单位产品水耗小于等于7立方米/吨,指标设置得非常先进;还要求老企业必须完成提级改造,提出如果以粉煤(包括无烟粉煤、烟煤)为原料的企业的单位产品综合能耗不能小于等于1350千克标煤/吨时,就要对其原有工艺进行改造。此外,《规范条件》还对企业的安全生产作出明确规定。这对于合成氨企业的绿色低碳发展意义重大。

南化公司生产技术部副经理陈锋表示,《规范条件》进一步提高了合成氨生产的基准水平,对合成氨生产过程的综合能耗、安全环保等提出了更高的标准和要求,将进一步加快现有合成氨生产企业的优胜劣汰过程,促进生产企业刀刃向内自主提升能效水平,促进行业向着绿色节能低碳以及安全清洁环保生产迈进,从而推动整个合成氨行业转型升级。

相较于原有的规范和要求,该《规范条件》对原料煤、能源和水消耗指标等要求更高,如对使用优质无烟块煤、非优质无烟块煤为生产原料的,单位产品原料消耗和综合能耗要求均下调了30%以上。同时,对合成氨生产中二氧化碳的排放量也提出了更加严苛的指标。在安全环保方面,要求合成氨企业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装置或储运设施自动化控制系统装备率、重大危险源在线监测监控率应达到100%,建立健全健康安全环境(HSE)管理体系、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陈锋说。

根据《合成氨行业规范条件》(简称《规范条件》)总体要求,合成氨企业(不含利用清洁能源制氢或副产氢生产合成氨企业)新建合成氨装置应布局在一般或较低安全风险的认定化工园区(与焦化等装置配套建设的除外)

《规范条件》还对合成氨企业的质量、技术和装备提出要求。首先,合成氨企业应建立、实施符合《质量管理体系要求》(GB/T 19001),并通过质量管理体系第三方认证。合成氨产品质量应符合《液体无水氨》(GB/T 536)国家标准。

其次,鼓励合成氨企业采用大型或超大型高效煤气化、废锅或半废锅流程、大型低压氨合成等技术装备改造提升现有装置。企业应全面淘汰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淘汰类的设备、工艺。

再次,合成氨企业应采用集散控制系统(DCS)、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GDS)等优化控制生产过程。鼓励企业使用数字化平台提高智能制造水平,支撑企业转型升级。

《规范条件》根据生产原料类型对于合成氨原料、能源和水消耗指标作出要求,并同时对以粉煤(包括无烟粉煤、烟煤)、褐煤以及以天然气、焦炉气为原料的合成氨原料、能源和水消耗指标分别作出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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