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省经信厅等六部门联合印发《浙江省化工园区评价认定管理办法》,(下称《办法》)适用于全省化工园区认定、复核、扩园、调整、退出以及项目入园等事项管理。
据悉,2020年8月,浙江省经信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应急管理厅三部门联合制定印发《浙江省化工园区评价认定管理办法》。
相较于老《办法》,《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化工园区定义,细化了建设标准,新增新设园区认定、园区复核、园区扩园、项目入园内容,部门职责进一步明晰,指标体系进一步完善。
《办法》明确,化工园区“是指由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经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应急管理厅联合认定并公布,在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园区、工业园区内以发展化工产业为导向、地理边界和管理主体明确、基础设施和管理体系完整的功能区块。”对于已通过认定的化工园区,要对照《办法》要求进行完善。
《办法》进一步细化化工园区建设标准,共有12条。将国家《办法》“建设标准”部分作为园区评价认定的基本要求。同时,进一步细化地质灾害易发区、海洋灾害重点防御区、突发水污染事件多级防控等内容。此外,化工园区应选址在合规园区中。《办法》规定化工重点监控点的选址布局参照执行,进一步规范化工重点监控点认定管理工作。
《办法》规定了有三种情况之一可新设化工园区:国家或省重大发展战略或产业区域布局战略需要的;承载列入国家或省相关战略规划重大项目需要的;省先进制造业集群、未来产业发展和区域高端制造业配套需求的。
拟新认定化工园区方面,《办法》提出,园区化工用地面积在150公顷及以上,原则上为集中连片区块;综合评价指标体系总评分不低于80分,其中否决项须为满分等条件。
化工园区复核方面,《办法》提出,截至上年底,园区内已投产(建成)规模以上化工企业3家以上或园区化工总产值30亿元以上(新设立园区首次复核除外);园区安全风险等级必须达到C级或D级;评价指标体系总评分不低于70分,其中否决项须为满分等条件。
园区扩园方面,《办法》提出,园区内化工产业总产值占园区工业总产值比重80%以上,已建成化工项目亩均产值不低于350万元,已开发利用面积不低于园区现有面积的70%;扩建区域面积须在50公顷以上并原则上与现有化工园区地理位置接壤;园区安全风险等级必须达到D级;扩园后园区区块数量不增加,且原则上不超过3个,鼓励化工园区通过扩园减少园区区块,对通过扩园整合成单一区块的化工园区,优先支持其扩园等条件。
《办法》明确,危险化学品生产项目必须进入一般或较低安全风险的化工园区;危险化学品使用取证项目应进入一般或较低安全风险的化工园区;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或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化工和医药项目原则上应进入一般或较低安全风险的化工园区。安全、环保、节能和智能化改造项目除外。
其中,液化天然气冷能利用项目,不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且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生物医药、中药提取、林产化学产品制造项目,以及经专家论证确需为省级及以上园区配套建设的工业气体生产项目,可不进入化工园区。
此外,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纯物理分离、物理提纯、混合、分装的非危险化学品生产项目;不涉及生产使用危险化学品和铅、汞、镉、铬、砷、铊、锑等重点防控重金属的无机酸、无机碱、无机盐项目;有机肥料及微生物肥料制造项目;医药制剂加工及放射性药物项目依法依规可在化工园区外建设。
《办法》还明确,非化工和医药企业自用配套建设含化学工序的项目,其生产的主要化学品全部为本企业自身配套使用的,及可再生能源发电制氢一体化项目,按项目所属行业管理,不进入化工园区。